民法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一样么?

作者:匿名   2022-03-12 09:32:00


(1) 有很多不同:

(1)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放在总则中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利益,其次是保护财产和其他利益。民法中的正当防卫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作为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保护的是财产利益。

(2)刑法中正当防卫因在总则中规定,所以地位较高,适用范围较广,而民法中正当防卫仅适用于一般侵权,适用范围较小。

(3)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刑法中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而在民法中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

(4)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防卫限度不同,刑法要求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民法则要求是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防卫动机上,民法中因侵权导致的正当防卫,代表了一种复仇情结,刑法中的动机则是为了防御暴力的袭击。

(6)防卫起因上,民法中正当防卫是由于侵权所导致,刑法中则是由于不法侵害。

(7)防卫时机上,民法的限制比较多,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刑法则是在紧迫情况下都可实行防卫。

(2) 一般而言,民法中构成正当防卫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刑法中,构成正当防卫,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美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1) 在美国,如有人未经允许,闯入了私人领地,在主人警告无效之后,是可以开枪射杀的。

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每个州允许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时要求自卫,美国联邦层面的法律是如此。

但是,在美国,有关自卫的具体规则因各州司法管辖区而异。而且美国是讲究案例法,所以,如何判断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各州的各自历史案例,及案件实际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判断。

(2) 美国的自身防卫和防卫他人只能适用于防卫人抵制不法的暴力侵害。在防卫财产的问题上,如果防卫人在有时间报警的情况下,不允许自己运用暴力的方式进行防卫。如美国刑法规定“:防卫人或他人处在非法的身体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是正当防

[2]美国的防卫行为还包括执法防卫。执法防卫是指法律允许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了进行合法逮捕、防卫逃跑或者防卫犯罪的发生而实施适度的暴力行为的辩护事由。法律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普通公众也可以进行逮捕,但其只能发生在犯罪当场实施的场合。再有,一般情况下,执法者和公众可以使用合理程度的非致命的暴力来防止重罪、轻罪的发生,致命性的暴力只能用于防止那些具有危险性的重罪。可见,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把所有的时间问题,多数人认为仅仅是进入住宅内部才可以进行防卫,而不包括进入直接包围在住宅周围的庭院。美国刑法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时间的确定采用比较灵活的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作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处理。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是比较宽的,其防卫开始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之前(特别是对侵犯人身的行为进行的自卫),而且很多情况下,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甚至防卫的时间可以持续到获得有权机关的帮助之前。这样处理是更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我国刑法借鉴的。

另外,美国刑法允许使用一些机械装置来进行预先防卫,但对机械装置进行了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非致命性的机械装置才允许使用,而对于致命性的机械装置,法律则禁止使用。我国通说认为,预先安装防范性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预先设置合情合理合法的防范措施,只要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大小之间不明显失衡,是应当允许的,但从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上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所调整的范畴。

的权益包括国家、集体、个人的总括在一起保护,而美国的防卫制度从整体上来看也包含公民个人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它另外规定为执法防卫,其实质也具有鼓励公民积极同侵犯公共权益的不法分子作斗争,但其既然规定在执法防卫中,表明一般情况下公民面对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独立与侵害人斗争的权利,仅仅可以通过协助执法者来实施,这样其实不利于激发公民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3) 群众可以对违法行政的警察实施正当防卫。目前仍有十一个州允许防卫致警察死亡。美国公民遇到不法分子时使用武力自卫的权限很高。

结合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论述正当防卫制度

(1)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2)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